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对两名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无期徒刑罪犯提出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监督意见,得到荆州监狱采纳。

据悉,罪犯陈某、吴某分别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附带民事赔偿2万余元、12万余元。两名罪犯入监服刑已满三年并获得6次表扬,荆州监狱以其二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向省监狱管理局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荆州监狱向该院征求对两名罪犯拟提请减刑的监督意见,检察官调查发现,这两名罪犯面对原判的民事赔偿义务“一毛不拔”。罪犯陈某在监狱内的消费远超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其个人零用金账户两年收入达1.5万元;罪犯吴某虽然消费不高,但其零用金账户尚有余额4500余元。办案组以此对比陈某、吴某原判的民事赔偿金额,认为二人均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经过宣讲减刑政策督促其履行民事赔偿后,二人依然不履行民事赔偿。同时,陈某在考核期间不能良好遵守监规纪律,计分考核扣分较为频繁,并受警告处罚1次。

江北地区检察院准确把握减刑法律政策,将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综合考察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建议监狱对陈某、吴某暂不予提请减刑,待其二人转变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后,可再予重新提请。(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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