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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资深记者 杨美)据证监会昨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前期,证监会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认可。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据了解,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持仓报告等均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监管实践,我国期货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持仓管理经验,同时随着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还需进一步提高持仓管理精细化程度,丰富监管手段。通过专门的制度文件对持仓管理进行规范,不仅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要求,也有利于系统性梳理持仓管理框架体系和各项制度工具,厘清各项制度工具间的逻辑关系,便于统筹安排,提升监管针对性。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共7章30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对各项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明确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同时明确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同时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四是对持仓合并原则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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