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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和《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受到广泛关注。中国航空研究院首席专家舒振杰表示,无人机产业是我国“十四五”期间的战略新兴产业,其已成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伴随着无人机行业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无人机在各个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并逐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在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行业应用等方面领跑全球,尤其是销售额在全球占比达到了70%以上。强大的全球市场份额背后则是我国在无人机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尤其在无人机导航与控制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电动能源技术、光学技术等方面都具有核心竞争力。随着民用无人机技术越发先进,功能也越发强大,其已经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电力、物流、应急救援等领域,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无人机的技术特点和潜在风险,随着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其安全问题也愈发引起关注。由于无人机操作简便、易改装、不易发现,易被用于开展军事活动,执行远程侦察、监视敌情,发射导弹、炸弹,以及其他战略任务,甚至可能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危害国家的安全利益和战略地位,同时也给全球安全带来隐患。我国作为无人机大国,需重视和引导无人机产业健康规范发展,让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

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两份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进行管制,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从技术角度看,此次出口管制政策立足攻防两方面,抓住了防止民用无人机转军用的关键。对于“攻击”主体——无人机系统,主要从航时、作业方式等特性进行管制,同时考虑到无人机系统的组成特性,重点从无人机平台、数据链等方面进行管制:无人机平台主要考虑核心分系统和任务载荷,其中核心分系统重点考虑航空发动机和机载无线电功率设备,任务载荷重点考虑非认证载荷、红外成像设备、高光谱相机、多光谱相机、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以及激光测距定位模块;数据链重点考虑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防守”主体——反无人机系统,主要考虑电磁波干扰和激光反无人机系统,重点考虑了干扰范围较广的电子干扰设备和输出功率较大的高功率激光器。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面对无人机智能化、普及化,中国政府扩展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是必要且重要的,既是对产业技术安全发展负责,更是对全人类的安全和福祉负责,也反映了当代国际政治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所在。正如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所指出的,加强管制不等同于禁止出口。从实践经验看,出口管制的初衷还是为了更好地预判评估风险和潜力。无人机作为一种重要且实用的高科技工具,其技术的发展往往具有两面性,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造福人类的同时,也需要适当管制,防止其被不当利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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