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多个方面,包含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具体问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道,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法律规范和法条规定不够具体,宣示性、倡导性方面的条文较多,但是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在家庭监护方面过分依赖亲属监护,没有细化规定家庭监护缺失时的处理方案;未成年人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没有具体明确学校应该承担的保护和监管职责;政府的职责不够明晰;网络保护缺位;社会保护存在短板和盲区。而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各方面保护相结合,“健全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从法律层面构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防火墙’,将有效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完善了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并且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明细了政府主管部门、网络企业等应尽义务。例如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针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明确了欺凌的定义,还从预防到处置专门做出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要求学校既要做好事前教育和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也要及时制止、处理欺凌行为,还要做好受欺凌学生的善后工作,“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主体、报告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增加了多种责任追究方式,对校园欺凌案件从预防、监管、案后的处罚以及对于受害人的教育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更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为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校园暴力欺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