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将出台管理办法

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依据

本报记者 李祺瑶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须先审批,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开始在市教委官网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布并印发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市教委在文件中明确,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文件详细列出了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北京市编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每年11月,市教委将发布申报通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竞赛活动申报的受理、初核工作,市教委负责复核、认定工作。次年1月,市教委官网将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名单,公开活动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竞赛“零收费”不得开展培训

市教委对组织竞赛的前期、中期、后期各个阶段提出了多条“禁令”。例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也有需要遵守的“戒律”。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等。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竞赛成绩不作为入学加分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市教委在文件中明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市教委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委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委将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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