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就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就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