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市公安局扫黑办协办的“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代表,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及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聚焦当前电商领域违法索赔现状,从厦门警方近期办理的一起职业索赔人勒索外卖商户案件切入,对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实现鼓励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法理支持。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生意”
今年7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里公安分局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美团打掉了一个涉嫌敲诈勒索外卖商户的“职业索赔人”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同号异地”点外卖,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虚假宣传”,后在调解中以撤销投诉为由向商家敲诈勒索钱款。
据了解,近一年来,该团伙敲诈涉及的商户共计4000余家,遍布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涉案金额近30万元。目前,该案件已被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与会专家认为,异地下单购买上千单外卖餐食非真实消费,不存在要求赔偿的权利基础;其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虚假宣传作要挟,迫使商家向其支付钱款,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其通过网络点餐实施犯罪的新形式体现了职业索赔向网络空间转移的趋势,该案例开创了打击网络职业索赔的先河,未来或可成为指导办理网络职业索赔的典型案例。
相关学者还指出,这类职业索赔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小商户的经营权,他们利用的往往是中小商户经营中的瑕疵,并非真正侵犯消费者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时,这些索赔发生在疫情期间,且带有明显的牟利性、经营性特征,对于由疫情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小商户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索赔人作出明确定义,其身份认定问题存在分歧,这也使得公众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知相对模糊。然而,互联网的便利使职业索赔的成本越来越低,索赔也越发演变成一种“生意”。
据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介绍,目前,职业索赔呈现出产业化、职业化、集团化的趋势,更加聚焦合规大平台、连锁小商超上大量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问题,并呈现出与网络黑恶势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流的特征,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带来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破坏企业商誉、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的不良影响,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正在扩大。
坚持职业索赔人犯罪认定原则
尽管近年来,对职业索赔人的限制呈现收紧趋势,但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犯罪认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认定职业索赔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目的及手段两个角度综合考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指出,认定恶意索赔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索赔人采取何种手段、何种途径进行索赔。同时,此类犯罪涉及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应当根据每位成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从刑民交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民事责任本身带有填补性质,在损害范围内提出的权利主张,应该给予充分保护,消费者在这一范围内的主张,不能视为民事不法;超出这一范围的,如果与商户的财产权形成冲突,且恶意损害商户财产权时,或损害商户的经营权时,则属于权利滥用,若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认为,职业索赔人如果没有超出维权的范畴,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未尝不可;但如果借机超过合理限度向商家勒索,影响到商家经营,需要从目的、手段和危害结果综合考量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厦门警方此次打击的案件,职业索赔人的目的和动机就是想敲诈商户,恶意明显,完全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石磊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基本逻辑,首先考察该类索赔行为有无正当权利基础,如果没有权利基础,可直接考虑定性为敲诈勒索;如果存在权利基础,还要考虑权利行使的手段是否合理,不能“滥用”权利。如何认定滥用权利涉及到法益的平衡,消费者的权利是值得保护的,商家经营权也需要保护,消费者维权不能过分影响商家经营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职业索赔进行了分析。民事违法性是成立刑事违法性的门槛。如果无权利基础而要求索赔或权利基础明确仍漫天要价的,无论是否采取正当手段,只要是通过方第三方的力量来恐吓对方,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明确,索赔要求合理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在权利基础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慎重。
敲诈勒索判定需要精细化
此次研讨会还对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概念进行了区分。实务界与会专家指出,当下,职业索赔成为职业打假的一种异化,职业索赔人带来的大量投诉案件占用了执法机构的大量精力,高达60%-70%的胜诉率让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面临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压力。对于这一概念的变化,石磊认为,职业索赔的显著性区别在于尽管索赔对象存在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但是职业索赔人通常不存在正当权利基础。在判断职业索赔行为的权利基础时,可以适当地扩大权利所涵盖的范围,但对此仍应当慎重进行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宝在谈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时也指出,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和适用应当更加严格,以降低行政机关投诉或法院起诉案量,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也指出,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法律手段,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在敲诈勒索罪精细化认定方面,何荣功教授还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职业索赔的规制可出台一些指导案例,以解决职业索赔行为的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缺乏,修改法律、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成本较高问题。
职业索赔涉嫌犯罪的情况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规范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专门要求“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
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尤其在疫情期间,中小商户普遍受到较大冲击,如何杜绝职业索赔人的二次伤害,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还有赖于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主体间的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