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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澳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630454289.4,名称为“施肥播种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亚澳公司调查发现,河南农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神公司)制造并销往云南地区的两台施肥播种机(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与亚澳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故以农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农神公司提出多项不侵权抗辩理由:1.被控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设计专利保护范围;2.将亚澳公司201530413701.3“包含牵引车的播种机”专利中的播种机,删除其中的牵引车部分,所剩部分就是现有设计,被控侵权设计更接近该现有设计;3.被控侵权设计更接近亚澳公司201630454297.9号“施肥播种机”外观设计专利;4.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农神公司制造销售。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样式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就农神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系两项现有设计组合后简单删减的成果的相应抗辩意见。一方面,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由现有设计特征组合而成,或上述组合手法是否在相同或相近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的问题属于对创造性的审查。另一方面,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外观样式并不仅是两项现有设计单纯删减后的成果,尚存在牵引车配件等方面的差异,上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影响。农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相关公众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将上述两项现有设计进行简单组合得到现有被控侵权产品样式,被诉侵权设计方案不属于现有设计。3.被控侵权设计与201630454297.9号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多项差别,不相同。4.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铭牌能够认定农神公司是制造商。综上,农神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农神公司停止侵权,酌情判令农神公司赔偿亚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农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农用机械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涉及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问题。结合现有设计抗辩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由现有设计特征组合而成,或组合手法是否在相同或相近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的问题属于对创造性的审查,审查标准不应随意突破新颖性的要求,同时亦应结合比对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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