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完善天津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天津市近期起草了《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
一、在本次《指导意见》的修订中,第三条【明确适应范围】中提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单一产权;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
(四)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
二、文件第七条【实施程序】中明确表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附楼门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检测报告;
4.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文件第八条【工作要求】中明确表示:
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要求,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同时,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既有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制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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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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