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知君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已经全文亮相了。

2020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于2020年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作了说明。

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

伴随草案全文亮相的,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说明中提到,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草案说明介绍,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3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了意见。

全国扫黑办多次提及

在过去的这段时间,全国扫黑办曾多次提到《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201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七次主任会议。

那次会议提到,全国扫黑办要“研究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强化法律政策保障”。

在2019年12月全国扫黑办第8次主任会议上,陈一新部署收官之年的任务清单。他提到,加大协调推动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力度。

在2020年6月,陈一新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曾提到,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力争今年底正式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

在2020年9月的全国扫黑办第10次主任会议上,陈一新再度提到,统筹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工作。

全文亮相

政知君注意到,此次亮相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共有十章,分别是总则、预防和治理、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明确,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草案还对“恶势力组织”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可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在“预防和治理”章节,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有组织犯罪前科人员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行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最长报告年限不得超过5年。

在“情报线索处置”章节,草案明确,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决定对重大嫌疑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入境措施。

在“案件办理”章节,草案明确,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草案还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草案明确,检举、揭发其他重大犯罪共同作案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合并处理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对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在“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包庇、纵容、帮助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与有组织犯罪关系密切的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草案明确,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应当慎重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对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在“保障措施”方面,草案提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构。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过严格审批,可以采取秘密移居保护措施。秘密移居保护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政知君注意到,在2020年12月25日下午,全国扫黑办曾召开新闻发布会。

陈一新说,将以筹备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为契机,以更饱满的斗争精神、更高强的斗争本领,坚决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

“特别是对尚未办结的案件、尚未归案的逃犯、尚未处置完毕的涉案财产,要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会议提到,专项斗争收官不等于扫黑除恶收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露头就打、穷追猛打,决不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死而复生、由小转大。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