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北京拟立法要求演艺人员自觉抵制毒品。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

1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近年来北京市禁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模式,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和完善。

李富莹称,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管制措施、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旨在保护民众身心健康。

草案要求媒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鼓励文艺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演艺人员自觉抵制毒品,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称,坚持对社会公众人物、演艺人员涉毒违法问题从严管理规范,有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

陈永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应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草案要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涉毒筛查制度;有关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陈永表示,交通运营企业服务社会大众,驾驶人员涉毒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安全。建议加大对未履行管理义务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公共交通运营领域“毒驾”等问题。(陈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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