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定排污许可制度的行政法规,为规范排污行为、更好治污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世界地球日前夕,多个地方举办相关专题培训和动员活动,为更好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城乡环境。”《条例》的出台,是对相关制度的科学整理与系统升级,实现了排污治污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治理的转型,奠定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是践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建设目标的务实举措,将从法律理念、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三个方面助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决定行动,行动成就未来。去年3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朝着这一目标,《条例》将排污许可制度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关键制度,这是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举措;治理理念也从强调排污行为控制转向更强调环境质量目标,从单项环境要素污染行为的分散监管升级到“一证式管理”,实现了对固定污染源和环境要素的全覆盖。同时,针对“重发证、轻监管”问题,《条例》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优化法律责任衔接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补齐治理短板。
压实主体责任,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比如,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全覆盖;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管排污单位的主要依据,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接受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单位应履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把主体责任压实压细,才能进一步调动排污企业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助力绿色发展。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是推动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原则,也是激发污染防治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条例》通过创新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限期整改等制度,赋予企业一定自主权,激发企业自主治污积极性。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新技术,为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以实现行业自律提供了依据、夯实了基础。此外,还规定了依托信用体系的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激发了相关企业规范排污、依法治污的主动性,提升了污染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条例》是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法规,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我国固定污染源监管和环境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工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把《条例》落细落实,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定能让我们的家园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美好。(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