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养护院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结后,法官通过数据检索,竟发现近三年该养护院已发生多起入住老人受伤涉讼的案件……

老人在养护院摔倒去世

闵老伯2018年起入住某养护院,由养护院为闵老伯提供照护服务,双方签署《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闵老伯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相关病史材料养护院均有保存,养护院还承诺为每位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病情记录。


【资料图】

2021年10月某日凌晨3时45分许,护工发现闵老伯摔倒在三楼房间地板上,随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于4时35分到场,检查发现闵老伯横倒在地、大小便失禁、言语含糊,值班医生后下楼至医务室电话联系闵老伯女儿。闵老伯女儿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然而,闵老伯在送医抢救3天后不幸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

闵老伯的继承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养护院疏于管理、延误抢救时间致使闵老伯死亡,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合计15万余元。

养护院辩称,闵老伯的去世是由于自身年迈与基础性疾病加重,养护院已尽到合同义务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知义务、救助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与闵老伯的去世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养护院担责15%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养护院对闵老伯在其处的生活起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送医救治义务。

本案中,在养护院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已发现其大小便失禁、言语含糊,特别是医务人员知晓其高龄、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尤其是动脉血管疾病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径行决定待其女儿来后再做是否送医决定,显然延误了一定的救治时间,难谓尽到了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对闵老伯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或损害扩大后果存有一定过错。

综合闵老伯年事已高、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及救治经过等主客观情况,人民法院酌情确认损害后果由养护院负担15%,即6.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此后养护院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

养护院多次发生老人受伤

通过梳理其余几起涉及该养护院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接连发生的老人受伤事件,凸显了该养护院存在的值班人员未按照值班表夜间巡查、医务人员出诊速度较慢、医务人员对老人突发疾病判断失准和未及时拨打120送医急救等问题,反映出养护院在员工管理和员工责任心塑造、规章制度执行、医务救治流程等方面显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为了更好保护被护理老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向养护院制发司法建议:加强员工培训,提升责任意识;厉行巡查要求,完善值班制度;检视救治流程,增强应变能力;关注服务细节,掌握思想动态。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养护院及时作出回复,表示相关案件反映出养护院在员工管理和医务救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事件的发生让其深刻认识到要善待老人、培养爱心、提升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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