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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公司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项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