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机制处理案件41件,结案标的223亿余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同时,保证了民营医院、光伏电力公司、文旅公司等一批被执行企业的持续运营,实现了‘多赢’效果。”1月9日,在北京金融法院举办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座谈会上,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局长雷运龙表示。

2022年7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携手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充分发挥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制度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调解优势,协同化解金融纠纷。时隔半年,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战绩”。

当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4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典型案例。雷运龙表示,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抽贷、断贷、续贷、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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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扶持暂时经营困难的优质企业

据雷运龙介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以积极修复和重塑被执行企业信用,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重点,经过近半年的实践积累,探索服务营商环境的“金融执行一二三”工作模式,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为企业纾危解困服务,努力让金融执行既有力量,更有智慧和温度。

“具体工作中,我们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聚焦双方核心诉求,在营商环境专家对被执行企业所掌握的资源优势、市场潜力、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雷运龙表示。

具体来看,对具备较高发展潜力的朝阳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暂时不能清偿债务的,通过营商环境专家组织双方磋商论证,展示被执行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恢复信任,引导双方达成问题解决方案;

针对债权企业对被执行企业信用评价较低的实际,积极创新执行担保的方式,支持被执行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财产提供执行担保,促进纠纷解决;

对于仍拥有一定数量不动产及金融资产的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一方面通过加速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自救,稳定债权企业的预期,同时为有需求的被执行企业引进优质战略投融资资源,帮助陷入债务危机的被执行企业纾困解难。

雷运龙表示,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抽贷、断贷、续贷、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加大对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暂时经营困难的优质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积极联系大型国有银行、信托、资管、基金等机构,深入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纾困解难工作,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致力通过推动企业重组、债务重整、投资资源引入、资产优化处置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使其获得再生,促进债权实现和企业重生的双赢。

整合各类资源为企业纾危解困

同日,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刘辉通报4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典型案例,分别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系列案;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文旅控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某四家银行申请执行某公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个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企业分别为光伏发电企业、大型民营房企、文化旅游企业、公路公司。北京金融法院通过修复企业金融信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资产处置、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方式,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为企业纾危解困服务。

其中,2022年8月份,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2亿元。被执行人为国内知名的房产、金融领域的大型民营企业,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申请执行人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则代表着万余名投资者的权益,案件重大敏感。

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积极调动被执行企业变现资产偿债自救,成功化解债务纠纷。

执行中,营商环境专家对被执行企业的自救能力作出综合分析判断,认为被执行人仍拥有优质的不动产及大量金融资产,属于“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促使被执行人通过加速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自救。同时,由被执行人自主有序处置资产偿债,可以避免司法处置在大规模投资人群体中引起恐慌,诱发不稳定的社会风险。在营商环境专家的建议下,法官决定为债务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资产处置实现自救争取机会,将中央提出的稳住经济大盘,保市场主体保民生保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在向各方当事人全面、客观分析利弊的基础上,申请执行人认可了被执行人提出的自行出售资产偿债的债务化解方案,债务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刘辉表示,这系列案件的妥善解决,是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天使他救”的全新纠纷解决模式的有效运用。充分调动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既保障了投资人权益的逐步实现,又给了债务人自我修复的机会,避免了投资人大规模聚集维权的社会风险,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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