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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近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某某即将出狱的消息引发关注。5月12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闫某某父亲闫爱民,其向记者确认了这一消息。“还有两个星期,5月27号回来。”闫爱民透露,儿子告诉他,出来后想好好生活,自己创业,但还没有说具体在哪个方面创业。
“儿子说出来后想好好生活,自己创业”
(相关资料图)
5月12日,闫爱民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前一天,他去探监看望了儿子,与以前相比,儿子瘦了一些,但心态还不错,而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一共获得三次减刑,共减去一年八个月刑期。
在聊天中,闫爱民说,儿子还透露了自己出来后的想法。“他想出来创业,但没有说具体哪个方面。”
近些天来,闫爱民也在粉刷房子,将儿子的房间收拾收拾,希望他回来后,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他也会在儿子出狱那一天,亲自去接儿子回来。“儿子要回来了,我肯定去接他,这是喜事,高兴。”
案发后,闫爱民持续多年为儿子的案子奔走多方,提交申诉材料,但均被驳回。“在我心里,过不去这个坎,每次说了心里都难受。”闫爱民说,但儿子说不想扯这个事了,想出来后好好生活,都过去了,就不说了。
大学生掏鸟销售被判十年半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朋友王某某,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某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此案在当时,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
据媒体报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和同学王某在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7月18日,两人将7只燕隼卖到郑州,闫某独自将2只燕隼卖到洛阳。
同年7月26日,闫某通过QQ从他人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7日,闫某与王某再次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某家中查获上述5只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闫某提出上诉,同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