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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日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与动力,浙江省减负办、省经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持续发力减负惠企,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截至7月27日,浙江已累计为市场主体减负1828亿元。
《实施方案》包含进一步落实惠企助企政策举措,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落地;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探索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进一步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工作等六大方面,共18条具体举措,努力减轻企业在税费、用工、用能、物流、融资等方面的负担和成本。
税费优惠是最直接的惠企举措。《实施方案》提出,延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同时,继续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此外,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继续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
在降低企业成本上,通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电价优惠、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等政策,持续推动企业用工、用能、融资等方面成本降低。
此外,《实施方案》还在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推动规范涉企行政许可及其中介服务事项、优化调整涉企监督检查事项,加快推动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工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2023年以来,浙江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着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以“8+4”政策体系保障,围绕“力争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目标任务,打好减负惠企组合拳,助力全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据悉,上半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增长6.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4.7%,增速比一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
下一步,浙江将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力争2023年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助力浙江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