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刻,当前网络犯罪也屡见不鲜。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起诉网络犯罪案件5万余件14万余人。会上还同步发布了11个典型案例,从类型看,既有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又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网络诈骗成为网络犯罪的重灾区。案例显示,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在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后,女主播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先后欺骗赵某等4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或者直接向主播转账,合计诈骗人民币17.2万余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通过打赏形式支付的资金性质如何认定,是主播的合法收入还是主播诈骗行为的违法所得。他强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此类案件中与受害人互动交流的除主播本人外,主要通过业务员虚构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以需要完成平台业绩任务为由指使受害人通过直播平台打赏,本质上是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满足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打赏资金应认定为主播等人诈骗的违法所得,且应酌情从严惩处。”高同武说。
对于这一案例,最高检表示,要依法严惩以直播打赏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除了网络诈骗,侵犯个人信息无疑是近些年关注度颇高的涉网案件类型。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底,深圳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等人在与多家手机主板生产商合作过程中,将木马程序植入手机主板内。装有上述主板的手机出售后,吴某等人通过之前植入的木马程序控制手机回传短信,获取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并传至公司后台数据库,后由该公司商务组人员联系李某理(在逃)、管某辉等人非法出售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码。期间,云某公司以此作为公司主要获利方式,通过非法控制330余万部手机并获取相关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数据500余万条,出售这些数据后获利人民币790余万元。
据郑新俭介绍,2019年以来,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案件1.1万余件2.7万余人。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2020年达到了54%。特别是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在所有网络犯罪中,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网络犯罪。”郑新俭说,“网上网下、境内境外、虚拟现实相互结合,网络犯罪手段方式交织升级。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网络诈骗手法多达6大类300多种,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
花样翻新也造成案件取证和调查的困难。“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变换网络身份、变换网站注册域名、变换银行账号等手段干扰、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侦查机关难以追查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取证十分困难。”高同武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网络犯罪多表现为电子信息形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销毁,造成证据提取难、固定难,及时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办案条件。在审理过程中,面对电子证据,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让电子证据在办案庭审中“说话”,是此类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