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作为中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理应成为履行社会责任、践行诚信品质、引领社会前行的典范,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一言一行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多家拟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深陷“行贿门”,行贿金额动辄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行贿案件公开发酵涉事企业讳莫如深
2020年11月12日,拟主板上市的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税友集团”)首发申请获批。但据新华网2015年1月7日《惊人的“二线权力”:退休前“收网捞利”900万——广东国税局原局长受贿案庭审直击》一文称,2008年12月至2013年春节,广东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浙江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税友集团曾用名)在广东推广该公司的网上抄报税系统软件,并收取该公司董事长张镇潮送上的44万元。而记者翻遍税友集团招股书,未发现此起案件的披露信息。相反,税友集团招股书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无独有偶,拟主板上市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农股份”)2020年12月17日首发过会。但记者注意到,裁判文书网2020年4月1日披露的《施增荣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期间,曾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施增荣为神农股份在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何某以过节费名义送给的现金合计3万元。何某证言称,送钱主要是因为公司与农信社有业务往来,想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农信社领导的关系,以便在以后业务往来中获得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施增荣则供述,何某一方面是感谢他在神农股份贷款申请时能快速办理,另一方面是看中其手中的权力。记者同样发现,神农股份在招股书中只字未提此起行贿案件。
不仅已公开招股书的企业出现了行贿现象,刚启动IPO的企业也出现了类似现象。2020年底,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鹰窗业”)创业板IPO申请获深交所受理。记者登录裁判文书网发现,2017年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李耀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耀新利用担任上海市经信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黑龙江骏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边某某(简称“骏鹰投资”)给予的贿赂100万元,为边某某投资入股创导(上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承诺为边某某实际经营的森鹰窗业在上海周边地区获取工业用地提供帮助。记者进一步调查获悉,骏鹰投资时任董事长边某某为边书平,骏鹰投资系边书平实际控制的企业,而边书平一直担任森鹰窗业董事长。
“行贿”信息引来关注回应解释振振有词
2020年12月24日,证监会向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光电”)下发的《关于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日,证监会还作出了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他们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记者调查发现,裁判文书网早在2015年就公开了熊友辉相关行贿案件,而四方光电2020年4月26日首次公开招股书时对此避而不提。同年7月28日,上交所审核要求补充核查及说明。一个月后,四方光电才在招股书(上会稿)中承认,熊友辉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向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原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12万元。招股书同时认为,熊友辉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个人行贿行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裁判文书网则显示,屈锋利用职务便利,2010年至2011年多次在公私场合向地方农能办主任推荐四方光电生产的沼气检测仪,帮助提高产品销量。记者注意到,四方光电拟于1月29日开展公开申购。
2020年12月22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了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菱环境”)的IPO申请。记者注意到,申菱环境已是第3次闯关IPO,此前其董事长就被曝出涉3起行贿案件。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杜镜初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申菱环境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崔颖琦从2004年至2012年长达8年多内,13次向广东省顺德区区委原副书记杜镜初行贿,贿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超15万元,杜镜初则利用职务便利为崔颖琦在购买土地、项目立项、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此外,《黄金梁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至2012年期间,申菱环境多次申请省区各级科技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曾先后任广东省顺德区经促局科技发展科科长、区社保局副局长的黄金梁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员打招呼,让申菱环境成功通过评审并获得扶持资金。崔颖琦证言称,为能够多申请到一些项目资金或科研资金向黄金梁送钱。申菱环境招股书坦言,崔颖琦还存在向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原副局长麦奕昌行贿的问题。不过,申菱环境最终认为,崔颖琦在上述案件调查期间根据办案人员要求,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相关情况,且多年来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未受到案件的不利影响。
等待上会审核的企业中,也不乏董事长深陷“行贿门”。裁判文书网显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被告人徐航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称,2015年至2018年,徐航利用担任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分管环境管理、污染物减排的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先后6次收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瀚新材”)法定代表人严留新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万元,并帮助其公司协调处理危废转移事宜。但记者注意到,新瀚新材在信息披露方面“犹抱琵琶半遮面”,2020年6月30日签署的招股书只字未提董事长行贿事宜,在遭到深交所审核问询后才于当年11月披露。招股书称,因当时南京化工园区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不足,为尽快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理,严留新曾请徐航帮忙加快危险废物的转移流程。严留新所送财物单次面值较低,且系礼节性表示感谢,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因此,严留新不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相关问题屡禁不绝从严监管势在必行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已成功上市的企业中,也频频被曝“行贿”问题,如西麦食品、华虹计通、新化股份、卓越新能、和顺石油、锐奇股份、科恒股份、云意电气、九洲药业等。
2020年12月3日,证监会对将于2021年1月6日上市交易的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祖名股份”)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指出祖名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人及董事长蔡祖明报告期前的行贿事项,未报告是否因该事项报告期内被追究法律责任,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仅几天后的12月14日,祖名股份对外公布新的招股书就披露了蔡祖明曾涉及汪银海(曾任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局局长)案、郑生兴(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社区原党委书记)案。其中,认定的汪银海受贿事实中包括蔡祖明个人于2015年至2018年间先后3次所送香烟提货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0.8万元;郑生兴索取祖名股份、蔡祖明513万元,构成受贿。但招股书解释称,蔡祖明不存在涉嫌行贿等违法行为而面临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或受到其他相关处罚的风险。蔡祖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也出现了行贿现象。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闫晓平作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法定代表人,为使其公司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永宁县原县委书记夏夕云行贿200万元,情节严重,伊品生物、闫晓平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2020年6月28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决:伊品生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闫晓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喻胜云指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相应情形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少,最终往往因行贿人对受贿案件的定性有帮助而免予追究责任。不过,喻胜云同时指出,不光彩的行贿行为充分证明,这些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存在的行贿劣迹,应引起投资者高度警惕。
业内人士认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对投资者负责、对资本市场负责,是证券市场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记者致函文中涉及的多家拟上市公司,试图就其董事长涉及的行贿问题进行深入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均未有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