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规则体系优化采用了“业务办法+品种细则”的体例结构。根据现有上市品种情况,郑商所新制定了23个品种的期货业务细则(下称品种细则)。各品种细则主要是对合约及原规则中关于品种的个性化规定的拆分整合,通过单独制定品种细则,体系结构更加清晰、连贯性增强,更加方便市场参与者按品种查找业务规定。
品种细则一般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交易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和附则。甲醇、PTA期货品种因保税交割业务,增加了“保税标准仓单”专章。
品种细则按照“交易、交割、风险控制”的业务逻辑进行编排,与业务办法中关于交易结算与仓单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进行边界清晰的衔接,一方面,较为全面地涵盖相关品种各个业务环节的具体规定,更加方便市场参与者查找和使用;另一方面,后续针对具体品种的规则优化仅需变动品种细则,业务规则体系的稳定性得到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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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的23件品种细则没有对原有规则进行实质性、影响市场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重大修改,仅从提升规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角度,对部分业务进一步细化说明和优化完善,使规则更加清晰和便于使用。
据了解,品种细则对仓库、厂库、车(船)板交割商品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优化。
关于仓库交割商品的共性优化内容,比如关于出库商品二次注册的规定,从规则逻辑和业务实际来看,对于未明确规定不得二次注册的商品,只要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均可以再次注册。原规则仅规定部分品种可以二次注册,可能会产生一定歧义。为了提升业务规则的规范性,仅对于不得二次注册的品种在规则中进行明确规定;PTA等品种细则中,不再重复说明符合入库规定的可以重新注册。
再如关于入库质检费用的承担。原规则中,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入库检验的品种中,仅白糖、PTA、纯碱未明确说明质检费用的承担主体,其他品种均规定由仓单注册人承担。业务实践中,白糖、PTA、纯碱也按此办理。因此,在品种细则中细化补充有关规定。
关于厂库交割商品的共性优化内容,一是关于滞纳金计算公式。原规则中厂库交割延误的滞纳金计算公式和车(船)板交割延误的滞纳金计算公式,实际计算结果一致,但是表述方式存在差别,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对厂库交割滞纳金公式进行修改,与车(船)板相关规定保持统一。二是厂库交货中,原规则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厂库或提货人不需要支付赔偿金。鉴于规则已经对滞纳金和赔偿金进行了分别规定,出现不可抗力时滞纳金和赔偿金均不需要支付,相应在表述中予以明确。
关于车(船)板交割商品的共性优化内容,原规则规定,交割计价点是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车(船)板交割中买卖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上述概念并未明确交割计价点是指代区域还是具体地点,为了表述更为准确,将上述品种细则中“交割计价点”的表述修改为“交割服务机构”。
品种细则还对具体品种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
一是对于PTA品种,完善保税交割有关规定。包括细化保税标准仓单用途和保税仓单转让的业务流程;对于保税交割流程中,第三交割日补齐“交割月份合约持仓”对应货款的表述,考虑到滚动交割实际情况,完善为“已交割配对的合约持仓”,避免引起歧义。
二是对于甲醇品种,更新交割品国标编号。原规则中甲醇交割品质量标准引用2004年国标,由于2011年和2017年甲醇国标进行修订,虽然未对作为基准交割品的优等品甲醇质量指标进行修改,但是国标编号已发生改变。从提升规范性的角度,对规则中甲醇国标编号进行更新,相关修改对甲醇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及相关流程业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此外,对甲醇保税交割规定进行完善,包括细化保税标准仓单用途和保税交割的业务流程,对保税期转现表述进行规范修改等。
三是对于硅铁、锰硅和纯碱品种,细化厂库发货流程。原规则规定上述品种厂库与提货人签订的发货协议中应当包括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等事项。鉴于厂库的发货速度也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重要事项,在发货协议内容中细化增加“发货速度”。
四是对于苹果、花生品种,细化复检增加贴水时的责任分担规定。原规则规定,苹果、花生质量复检结果增加贴水,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仓库或厂库或车板交割卖方承担。其中,对于“一切费用和责任”没有具体说明,结合业务实际,主要包括复检及相关费用,以及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为了规则更加清晰明确、易于操作执行,根据业务实际对卖方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细化规定。
五是对于菜粕品种,完善关于入库质检抽样的表述。原规则规定菜粕入库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对于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其中,“不超过200吨”作为抽样单位的表述修改为“每200吨抽取一个样品,不足200吨的按200吨计”。
六是对于强麦品种,细化卖方申请交割时公布的信息类型,包括“品种、产地、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服务机构等信息”,方便市场参与者适用。
此次优化后,部分规定不再纳入品种细则。
一是通用标准仓单重量溢短的规定。原规则规定“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上述规定仅在早期棉花期货适用通用标准仓单时采用,随着后续棉花标准仓单改为非通用标准仓单,目前已无对应品种适用有关规定。相应在拆分业务办法时,上述规定不再体现到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细则中。
二是仓单普麦质量复检机构的确定。原规则规定仓单普麦的复检机构为“交易所同意由仓库检验的仓单普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其他由仓库负责入库检验的品种,复检机构均由货主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目前,仓单普麦的各项质量标准均由仓库检验,不存在交易所是否同意仓库检验的区分。根据业务实际,规则拆分时不再将上述规定纳入普麦品种细则。
此外,为了提升规则表述的整体规范性,本次优化还进行了大量文字性、规范性修改。比如:一是对仓单有效期关于到期月份的表述进行统一,各品种均使用具体月份的表述。二是不再将“指定质检机构”简称为“质检机构”。三是对于交割基准价、交割费用等条款,各品种表述进行规范统一。四是进口白糖入库有关规定中,原规则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表述根据实际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五是早籼稻、粳稻交割品质量指标中,指标名称按照稻谷国标有关表述进行统一。
通过分品种制定业务细则,以及对规则内容的优化完善,更方便市场参与者根据需要对规则进行查找使用,内容优化后业务流程更加清晰、准确,规则语言的规范性也得到提高,整体上为郑商所业务创新发展进一步奠定了制度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