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快速上涨等因素下,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经营困难,为此国务院出台纾困新政,以稳就业保民生。

中国经济稳步复苏,但不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仍面临较大压力,尤其是今年以来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企业成本明显增加。

为了进一步支持约1.4亿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三方面举措:

一是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保持必要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措施。加大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普惠金融力度,引导扩大信用贷款、首贷、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推广随借随还贷款。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减轻企业占款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当前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影响较大,因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因此需要政府进一步出台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落实好今年减税政策十分重要,在今年新政支持下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税负很轻甚至不用交税。

今年中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其中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今年继续执行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2.5%。

除了财税支持外,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也十分关键。比如不久前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小微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价体系,提高融资便利度。并支持发行不低于300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

二是多措并举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支持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用市场化办法引导供应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做好保供稳价。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支持各地按规定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稳岗就业补贴。督促引导平台降低过高收费、抽成及新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

今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既有供需恢复速度不匹配带来的错配因素,也有全球流动性泛滥引发的金融效应,以及经济复苏引发的涨价预期。但一些品种快速上涨,与资金炒作有关。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强化市场监管。一方面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对动力煤、螺纹钢等品种相关合约,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手续费标准、涨跌停板幅度等临时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召开会议,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要求企业带头维护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播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此次会议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已经明确,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今年可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一些平台过高的抽成或收费损害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比如5月14日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约谈了滴滴出行、美团出行、货拉拉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要求合理确定抽成比例和信息服务费水平,比如平台公司要主动降低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等。

三、加强公正监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和法规。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恶意补贴、低价倾销等行为。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同时,做好基本保障兜底,推动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放开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施正文表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依然存在一些歧视性规定,对此要进一步清理,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外一些电商巨头通过补贴、低价倾销等手段抢占市场,实际上对一些小微企业、个体户造成了冲击,因此要依法查处这些行为。

比如,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十荟团等5家社区团购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企业通过巨额补贴,以低于进货成本销售商品。

目前中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为了支持灵活就业,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

按照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与从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非稳定劳动关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一些一线大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就地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保,只能到个人户籍地参保。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此次会议再次重申了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并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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