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调解一起“闪婚闪离”彩礼返还案。
2021年3月,黄某、陆某经人介绍相识,5月订婚,并在“5·20”当天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同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办理婚宴,婚宴当晚双方发生矛盾,过了几天,陆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15万余元,陆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黄某和陆某相识两个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经法院调解,由陆某一次性返还黄某彩礼9万元。
法官点评: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在年轻人群体中屡有发生,容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以及夫妻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然,具体到个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比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