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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调整后,上期所《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修订版)》中,“苯乙烯(mg/kg)、苯酚(mg/kg)”限度由“不大于50”修改为“不大于300”,取消4—枯基苯酚的指标要求;《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合约附件中,“苯乙烯(mg/kg)、苯酚(mg/kg)”限度由“不大于50”修改为“不大于300”。本次针对相关化工品指标规定的调整优化,既保留了中国保税船用燃料油加注优势,又进一步满足了更多境内外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和期货交割的需求,旨在更有效拓展燃料油期货和低硫燃料油期货服务船燃产业的深度和广度。

(文章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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