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4个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针对各部门任务分工、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国务院曾于2015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等7个省(市)试点开展工作。2017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2021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涉及科技部、公安部和最高检、最高法等11个部门共14家单位。其中,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科技部负责指导技术研究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
德和衡律所环境公益诉讼律师王海军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牵涉多部门的系统性工程,通过联合14家部门出台管理规定,能明确权责。
在工作程序方面,《规定》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此次印发的《规定》首次明确了相关部门初步核查时限为三十天。
王海军表示,相比之前没有明确的初步核查时限,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部门对环境赔偿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另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后,将更有效推动赔偿工作。
关于“怎么赔”,《规定》指出对于可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失,肇事责任方需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受损前的基线水平,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相关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肇事责任方需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或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王海军表示,以往存在收缴的替代修复资金分配不明确的问题,此次《规定》则明确指出了将替代修复的赔偿资金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