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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将进一步提高合规运作水平。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及配套指引对私募管理人等关键主体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对变更管理人、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作出规定,补足了现有规则空白,并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和清理整顿,逐步净化行业生态。
上海证券报记者还获悉,《办法》及配套指引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对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进行区分,主要针对增量登记备案业务设置必要规范要求,对大部分合规运作的存量机构,除借“壳”发生实际控制权变动外,未新增要求,不会对现有机构正常展业带来消极影响。后续,中基协也考虑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规则平稳过渡。
据中基协介绍,《办法》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整合、重构,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适度提高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口关,同时充分落实扶优限劣、分类管理,体现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安排,为合规守法的“真私募”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此外,《办法》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自律管理手段。
《办法》以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措施等方式,对登记要求进一步明确,并适度提高规范要求,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展业要求,重点强调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及胜任能力。
同时,《办法》要求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总结了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行业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中基协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规范了基金清算相关事项,并完善“生前遗嘱”相关制度,要求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基金退出、清算、更换管理人等相关事项。
《办法》还增设了“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并对控股股东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同时限制长期不活跃的小规模机构变更,遏制买卖“壳”行为,压降“壳”资源价值。
此外,《办法》丰富了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办法》完善了注销条款,对不具备经营展业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管理人予以注销,持续出清“伪”私募、劣私募和风险机构,并严厉打击“黑中介”,对于涉嫌与“黑中介”合作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下一步,中基协将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及配套指引,积极推动尽快发布实施,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