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理财和股票频频暴雷,理财产品变相自融、资金挪用、净值暴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加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是:理财和股票暴雷后,能不能获得赔偿?能获得多少赔偿?走法律诉讼或者仲裁需要做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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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到来之际,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和上海公源律师事务所贺宽律师,通过对近期热点话题的探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建议。
许峰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证券法、公司法、投融资等领域法律事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民事赔偿、税收筹划、公司改制重组等有较深入的研究,十几年来专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成绩卓越。
2022年,由他代理的13名投资者起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在证券行业影响广大。该案为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入选由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
贺宽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商事纠纷、金融资管类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纠纷等。
2021年,贺宽律师代理投资者周先生起诉钜派投资、钜州投资私募基金纠纷案,在资管领域影响重大。该案为管理人的实控人参与推销、管理私募基金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承担的案件,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该案中,钜派投资为钜洲资产的实控人,并参与基金销售,该私募基金背后存在一起刑事案件——2.3亿资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该案因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的突破在业界获得巨大反响。
以下为精选访谈实录:
界面新闻:私募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暴雷频频发生,这类纠纷发生时往往还伴随着刑事案件,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应该从哪几个方面维权?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民事诉讼或仲裁路径维权?何时起诉?
贺宽:投资者维权主要有三个大方面,分别是刑事、行政、民事方面的维权。
如果私募基金或者信托产品的本身涉及到刑事案件,投资者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控诉,涉及到刑事案由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可能还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行政方面,可以向银保监会也即是今后的金融监管局、中基协等部门进行投诉。
维权方面就是民事诉讼和仲裁,这通常是投资者最主要采取的维权手段。
至于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路径来维权,主要根据当时私募基金或者信托合同的约定。起诉时间的话,虽然民事诉讼法约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从过往的这个经验看,尽早起诉、尽快起诉效果会更好一点,因为越到后面可能存在一个执行难的问题。
界面新闻: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实控人被立案调查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越来越多。股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股价暴跌,遭受巨大损失。2020年3月1日实施修订的《证券法》加强了投资者保护,越来越多的股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许峰:其实大部分股民提起的索赔,在司法实践中都获得了赔偿,有小部分,比如说因为时间点、因果关系的确认等因素,没有获得赔偿。
但投资者实际获赔的数额与其理想中能获赔到所有账面损失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异。在实际赔偿时,首先我们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做初步的计算,在计算的基础上,可能还要扣除一些跟虚假陈述无关的要素。
在这也要提示投资者,你去获得赔偿,跟自己理解的拿回全部的损失是有差异的,法律层面的赔偿,是以损失与虚假陈述侵权的因果关系作为基础的。
另外,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时候,你要去区分自己是否存在恶意操纵市场行为。因为法律支持投资者索赔,更多的支持的是善意投资者的索赔。
界面新闻:股票退市了怎么赔,对投资者获赔有影响吗?
许峰:退市在全面注册制之下会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首先投资者不能因为上市公司股票退市而去索赔。但是如果说退市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还是可以索赔的。
这几年我们也做了一些退市股票的索赔,总体我认为还是比较顺利的,第一,有的公司虽然退市,但还是维持了正常的经营,有自己的收入、利润,在这个时候只要索赔规模不是很大,投资者提起索赔之后,如果能胜诉获赔还是有一定的把握的。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很实际地提示投资者,有的公司退市之后,会发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这几年对于经营状况不太良好的上市退市公司一个复活的途径。这时可能对于投资者索赔来讲,是非常好的消息,投资者的债权相当于破产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会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清偿,尤其对于比较小额的债权,比如说10万以下或者20万以下,往往都是全部清偿,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大的债权,可能就是打折清偿,或者以股票抵债的形式去清权。
界面新闻:金融资管产品对律师专业度要求较高,过往案例中存在同一管理人的不同违法行为组织不同的诉讼方案,获得的判决结果也相差较大。投资者在选择代理律师时应该考量哪些方面?
贺宽:对于金融资管领域的纠纷来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法律适用与法律依据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资管领域的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
此外,资管领域的纠纷呈现群体性的案件特征,广大投资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通常会拿出一个案例,作为一个示范性案例,进行优先审理,其他投资人起诉的话,法院就会参照已经判决的结果。
这样会带来一个问题,假设开始的示范性案例,投资人败诉,那么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个案件的投资人本身,很有可能导致其他投资人在起诉的也会败诉。也就是说,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利益,而且会涉及到整个产品的投资人是否能够维权成功。
所以在选择律师时,首先要选择对于金融包括资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的,其次有过往成功经验的律师。
界面新闻: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的范围也逐步扩大,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产生争议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都是不小的考验,许律师是如何看待这个现象的呢?
许峰:近年来投资者索赔的规模越来越大,动辄过亿,但往往出问题的公司,经营都会面临一定的压力,收入和利润就可能面临一定的考验。这时候,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等主体索赔,必然要考虑“万一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怎么办”的问题。
这时,自然而然地推演到了要把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董监高,甚至有一定责任的中介机构,作为共同的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在大部分时候,法院会提供一定比例的支持。但并非上述主体跟上市公司的责任全部一致,不管是董监高还是中介机构,跟上市公司的责任本身还是有区分的。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比例,这几年判决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少,更多的是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过错情况,确定部分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