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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大皖新闻讯近日,长沙一业主投诉邻居家门口装摄像头侵犯隐私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围观,网友对此现象评论不一,有的认为,“有摄像头挺安全的,可以免费看贼了”,有的则认为,“这样确实让人不舒服,行踪都被掌握了。”7月2日,大皖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关于邻里之间的“摄像头之争”的类似裁判案例还真不少,记者梳理了三个典型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裁决,以作提醒。

案例一:业主投诉小区公共摄像头侵犯隐私权,被法院驳回

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约建成于1997年,有A、B、C、D四座。原、被告为B座业主。该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也没有物管公司进行管理。2018年,为了小区的公共安全,小区内安装了一批电子摄像头、电子门禁。2022年,因加装电梯需要,小区内又安装了若干个摄像头。2022年10月27日,原告认为小区内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隐私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本案中,原告认为在小区B座2楼平台安装的2个监控摄像头因对着自家房门口而侵害了其隐私权。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管公司管理。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实摄像头是被告个人基于个人目的而私自安装的,即被告也不是适格的主体。

从一般认知看,安装在2楼平台(属公共区域)的2个监控摄像头(诉讼中,被告亦举证了二层楼道的摄像头已被调整了摄像方向)亦不会在实质上产生对住在屋内的原告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后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被告构成了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隐私权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业主门口装监控覆盖了对门,法院判决立即拆除

本溪市的刘先生与被告小惠是住同一栋楼的邻居,两家对门,并共用一个楼道。

2022年11月份,被告小惠为了加强自身安全,在其门上安装摄像头。被告小惠安装的摄像头覆盖了原告刘先生家门口处的每个角落。可以看到原告刘先生家人出入家门的时间等。原告刘先生和被告小惠交涉,要求拆掉摄像头无果。刘先生以被告小惠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惠拆掉摄像头。

法院认为:被告小惠在其家门上安装摄像头,能够拍到原告刘先生家人进出住宅的信息,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原告刘先生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小惠立即拆除安装在自家家门上的摄像头。

案例三:业主为防安全隐患安装3个摄像头,邻居起诉要求拆除

陈女士家住在抚顺市某小区,2022年8月,楼下邻居在小区西侧护坡墙上安装了三个摄像头,其中两个可进行转向调节,并带有声音传递功能。

“摄像头拍摄范围均不是他自己房屋内的私密范围,而是居民的公共活动领域及四周邻居的窗户,长期以来对周围邻居进行非法监视。” 陈女士诉称,邻居此举严重扰乱了自己的生活,因此要求拆除。

被告何先生则辩称,自己安装摄像头是因为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专门的物业和社区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自家又处于楼群角落一楼,存在安全隐患,楼上住户还时常有高空抛物的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安装摄像头系为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害。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安装在楼体西侧护坡墙上的三个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被告作为一楼住户,在其楼体西侧护坡墙上安装三个摄像装置,根据法院现场查看,护坡墙上安装的三个摄像头,其中两个可进行转向调节的摄像头从其安装的位置和高度,除可拍摄到原告家卧室和厨房窗户的情况外,还可以完整记录原告从单元入户门进出的情况;直角摄像头被告虽辩称已经损害,无法拍摄,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其拍摄角度为向上拍摄原、被房屋楼体,故上述三个摄像头均可采集原告的私人生活场所和个人活动轨迹等信息,对原告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

被告虽辩称其系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安装摄像头,但其在采取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原、被告双方作为友邻,在相处过程中应当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和睦共处。综上,判决被告将上述三个摄像头拆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以上人物信息为化名)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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