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方工程,他俩多次组织、鼓动村民以阻止挖掘机、推土机施工等方式闹事,致使项目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日,法院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牵头组织实施土方工程
2009年,张某、李某所在的小湾村开始拆迁安置,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10年,南京A集团(淮安)投资公司(下称A公司)开发的城御项目进驻,开发使用地块原属小湾村六组和七组。为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经协商,项目一期、二期的土方工程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再分包给村小组,村民以参股的形式加入。李某、张某分别作为六组、七组代表与他人签订转包协议,牵头组织实施原六组、七组范围内的土方工程,一直到2019年。
三期地块闲置近10年,部分村民已在上面搭建大棚、种植蔬菜,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交由A公司清理该地块表面(简称清表),净地重新拍卖。清表工作虽困难重重、收益少,但考虑到三期土方工程的利润,张某、李某还是接下了清表的活,并在约定时间内完工。
坐等三期项目开工的张某、李某没想到,接下来的事情超出了他们的预料。2019年12月,A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合资成立B公司,并将三期地块项目权益交由B公司开发。2020年初,B公司与淮安一新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土方外运、围墙搭设等附属设施施工,2020年4月20日完工。
得知消息后,张某第一时间召集七组的村民代表商议对策,并电话联系李某前去商量。“这个土方我做不成别人也做不成。”张某提议让参股村民以办理房产证和索要工程款为由去工地闹,通过阻挠施工迫使一新建设公司退出,以取得该地块的土方工程施工项目,这一提议得到了李某及在场村民的一致赞成。根据安排,张某负责召集七组村民,李某负责从六组多找几名老年人、妇女参与此事。
煽动指挥老人妇女冲在前
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21日市政府发布复工复产通告后,一新建设公司才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正式进驻,开展施工作业。
自3月初开始,张某、李某多次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召集、鼓动本组村民三四十人到工地闹事。每次阻工都由参股村民家的老人、妇女冲在前面,他们或站在挖掘机前面,或坐在履带上,作业人员只能停工。看到现场村民情绪平复,张某就大声喊“继续闹,不闹拿不到钱啊”,如果村民已经闹起来,他和李某就站到后面。同时,张某、李某还每天安排村民留守,一旦发现动工就组织人上前阻止。
至2020年5月初,张某、李某纠集人员阻工20余次,致使该项目施工无法进行。阻工过程中,村民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出警10余次。因阻工停产造成一新建设公司支付误工损失费78万元。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6月4日将张某、李某抓获归案。自张某被抓后,小湾村村民无一人再去工地阻挠施工。
一人狡辩一人认罪认罚
“我们这是正当的索要工程款行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张某辩称自己并不存在纠集他人阻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将受鼓动参加阻工的村民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予以区分,对一般参加人员均作出不批捕决定。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对张某、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张某依然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为承包项目工程聚众阻挠企业施工,既有参与入股承包工程的同组村民证言证实,也有本人在阻工现场视频资料印证;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联系他人到工地,并且多次在阻工现场辱骂施工人员、煽动群众闹事,该事实得到村民和工地施工人员证言、辨认等证据证实,能够认定张某实施了纠集和阻工的行为。李某则如实供述其与张某聚众扰乱生产秩序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检察机关结合张某属首要分子、累犯等情节,结合李某是积极参加者、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向法院提出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2021年2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