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立即释放。
缘起:平日恃强凌弱,惹不起
周柏(51岁,化名)是一名农村养猪专业户,有两个小养猪场,顺带着养些鸡鸭鹅,生活还算不错。唯一让他难受的是,村里有个叫周辉(56岁,化名)的人,每次给自己的养猪场拉饲料的货车路过周辉家门口时,周辉就出来拦车不给过。为此,二人发生过多次争执。
周柏与周辉本是堂兄弟,二人多年前曾一起合伙做过贩猪生意,后来闹翻了,也因此生了怨。周辉脾气暴躁,是村里出了名的“恶人”,曾多次随意殴打村里人。很多村民对他的所作所为都忍气吞声,不敢惹他。
据了解,2015年4月14日22时许,4名村民途径周辉家门口,被其和儿子无故截停,并持木棍殴打致轻微伤;2017年2月24日17时许,周辉持砍柴刀、木棍去到一村民家门口殴打该村民,致使该村民头部受伤,晕倒在地,经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11月18日01时许,周辉与其两子无故将一名村民的不锈钢大门砸烂,并将前来劝阻的两名村民殴打致轻微伤;2020年4月18日8时许,周辉在周柏的养猪场附近见到一村民,不分青红皂白就对该村民进行殴打,致使该村民轻微伤。更有甚者,2020年5月18日01时许,周辉竟然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派出所无理取闹。经检测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157.5mg/100ml。
事发:持刀追砍他人,被反伤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天空下着小雨,周辉驾驶摩托车回到家后,又是一阵埋怨儿子和妻子,随后拿着一把砍柴弯刀和两把菜刀骂骂咧咧地走了出去,在门口还吓唬了几句妻子。
当周辉途径周柏的养猪场门口时,周柏刚好喂完猪,拿着喂猪桶和勺子走出来。周辉见到周柏后,怀疑周柏是在挑衅自己。于是,周辉右手拿着一把砍柴弯刀,左手拿着一把菜刀气势汹汹地走向周柏。在距离周柏约2、3米的地方,周柏抬头见到周辉的架势后,大吃一惊,赶紧将喂猪桶和勺子往周辉身上一扔(未扔中),转身就往养猪场内跑,并大喊救命。周辉则拿着刀在后面紧追,挥刀砍向周柏,周柏便随手拿起一根铁水管进行抵挡。二人围着猪栏转了一大圈。当来到养猪场铁门处时,周柏顺手带上一扇铁门,一边隔着门口的一辆摩托车挥舞着铁水管进行抵挡,一边大声向外呼救。
这时,周柏的儿子正在隔壁的养猪场喂猪,周柏的侄子及其一位朋友也在隔壁看猪,三人闻声赶到。见周辉正挥刀砍向周柏后,三人就近捡起木棒、铁铲、竹棍等进行帮忙抵挡。三人成功挡住周辉的攻击,将周柏救出。因害怕周辉的砍柴弯刀、菜刀伤人,三人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木块、铁铲等远远地扔向周辉。
周辉在躲闪过程中,因地面湿滑而跌倒在地,手中的砍柴弯刀随即脱手甩落在地上。周柏赶紧捡起砍柴弯刀扔进不远处的池塘。
周辉则又从裤兜里拿出另外一把菜刀,继续挥舞着要砍人。周柏及儿子等四人不敢靠近,继续在地上捡起木棍、铁勺子等扔向周辉。直到周辉头部受伤流血,坐在地上不再攻击,周柏等四人才快速离开,躲进旁边的养猪场,锁上铁门,来到二楼继续观察,并打电话报警。周辉则打电话叫来了妻子,并让妻子将一把菜刀扔进了不远处的池塘。不久后,周辉自行离开案发现场。
经鉴定,周辉为轻伤二级,周柏为轻微伤。
结果: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
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以周柏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进行侦查。周柏等4人先后于10月28日、1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27日,公安机关提请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辉持刀追砍他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周柏等四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周辉的伤害,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于12月4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周柏等4人被依法释放。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柏等4人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相反,周辉则因涉嫌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12月22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周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保护权利。当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为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本案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摈弃“唯结果论”“各打五十大板”“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错误取向,通过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深入查明案件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认定周柏等4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有效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促进弘扬社会正气。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检察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处理邻里关系时,要与人为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多一些谦让、多一份包容,和平理性处理矛盾纠纷,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能恃强凌弱,不能靠武力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