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金融市场积累十余年经验后,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终于在保险资管行业吹响了“号角”。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同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炉,对于提高保险资产配置水平,以及提升保险资管相对于其他资管业态的整体竞争力都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定量+定性”明确评价指标调整项加强赏优罚劣
保险资管公司评级系统选取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以及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覆盖了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的各流程环节。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这五个维度每个均有4到5个一级指标,对应不同的分值;每个一级指标下又有数个二级指标,对应不同的权重,采用定量的计算公式或者定性的评价要素计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评级方法上能定量的尽可能定量,以提升指标档位的区分度,是本次保险资管公司评级政策的特色之一。
根据《办法》,公司治理与内控方面,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资产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
同时,全面风险管理方面,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交易与运营保障方面,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信息披露方面,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除此之外,《办法》还在评级体系中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分为“扣分项”和“加分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更好地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体现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
另一方面,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评级结果引导分级监管成绩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保险资管公司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根据《办法》,不同的评级结果,将导向不同的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办法》表示,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办法》要求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关于评级结果如何使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由银保监会以“一对一”方式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各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宣传。
对此,川财证券所长陈雳表示,从监管角度来讲,保险资管机构的评级更多是从其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承受力做出的一个框架性比较判断,在实际经营中,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并不建议完全作为商业宣传目的,去片面夸大其正常经营情况;而且评级是每年都会有调整的。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称,首先监管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客户关注点并不完全相同,不宜简单地用监管评级结果作为遴选受托机构的依据。其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受托运营的股东、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机构的资金,并不面向普通社会公众,这些机构在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时并不非常依赖于某种评级结果,而是会有其他遴选方式与方法。最后,该办法还需要通过实践检验进行完善,如果允许用该结果进行商业化操作,可能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扰动,也不符合出台《办法》加强风险管理的初衷。
试运行时间表划定业内人士:建议自查整改
改革并非一蹴而就,本次《办法》也为新规推行设置了近一年的过渡期。
具体而言,《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自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办法》试运行期,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李文中建议,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对标《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自评,找出差距,然后在试运行期内进行整改提升,补齐短板。
为何保险资管公司需要分类监管?业内人士指出,这与国内保险资管行业逐步提升的影响力有关。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经设立28家机构,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该负责人认为,首先,《办法》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通过监管评级,既能避免过去混同监管带来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又能清晰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其次,《办法》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风险、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通过监管评级,形成正向激励,推动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标准和标杆公司,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最后,《办法》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认为,《办法》的评级体系将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大类资产配置与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合规文化建设、人力及信息技术资源投入和运营保障能力,这对于提高保险资产配置水平以及提升保险资管相对于其他资管业态的整体竞争力都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当然,未来评级的维度和指标体系也可根据实际评价的效果与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以更准确地对机构进行评级。”对此,朱俊生如是补充。
同时朱俊生指出,从监管的角度看,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有助于清晰确定监管重点,在资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从机构的角度看,可以缓解原来统一、无差别监管与机构差异化发展之间的张力,促进机构探索差异化与特色发展道路。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