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优化规则体系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


(资料图片)

8月31日,郑商所发布了优化业务规则体系的公告,以“业务办法+品种细则”为框架,对原有业务规则体系进行了大幅度改造重塑。即日起,本报特推出“郑商所优化规则体系系列报道”,对郑商所规则体系优化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介绍和说明,敬请关注。

优化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办法》)共计六章、五十条,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与原《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合并吸收原《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相关内容形成,原夜盘细则同步废止。期货日报记者发现,优化后规则体系更加清晰,更方便市场参与者理解。

夜盘有关规定合并到《交易办法》

第一,夜盘细则部分条款直接纳入《交易办法》进行规定。比如,关于“交易日”的概念界定,以及郑商所在夜盘交易时段不办理远程交易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二,合并夜盘细则关于集合竞价的规定。将夜盘细则中关于夜盘交易集合竞价时间的规定,与交易细则中关于集合竞价申报阶段、撮合阶段的内容合并。明确为: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如夜盘交易时段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无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第三,合并夜盘细则关于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处理的规定。夜盘细则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郑商所可以采取调整夜盘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夜盘交易等措施:(1)计算机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会员不能交易;(2)开市前30%以上会员未能完成结算的;(3)郑商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而交易细则仅规定了在计算机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合并后,保留夜盘细则规定的三种异常情况。针对上述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业务实际及夜盘细则、交易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合为“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四,关于应急交易场所的使用时间。交易细则规定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考虑到夜盘细则规定“夜盘交易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即夜盘交易期间不能使用应急交易场所,相关条款修改为“日盘交易时段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夜盘细则部分条款合并后可以被相关条款涵盖,不必再保留单独规定。比如夜盘细则中,关于夜盘交易新品种和新合约首日交易时间的规定,以及夜盘交易品种为郑商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均能被交易细则有关规定涵盖,《交易办法》不再另行规定。将夜盘细则有关规定合并入《交易办法》,减少了不同规则间重复规定的情况,也使得郑商所业务规则体系更加简洁清晰,更便于市场参与者使用。

《交易办法》主要优化内容

除合并夜盘细则之外,为实现提升规则科学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目标,在原则上不进行实质修改、保证不影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具体包括:

一是衔接性修改。根据体系优化情况,增加了必要的衔接性条款。比如关于期货交易指令每次最小(大)下单量的规定,将具体数值纳入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进行规定,并在《交易办法》中增加衔接条款,后续品种设计中,可以考虑品种特性对最小(大)下单量分品种区分设计。

二是细化性修改。在原规则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进一步细化说明,提升规则的清晰性、明确性。比如关于开盘价的规定。原规则规定,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撮合原则确定,撮合原则中“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其中,没有明确新合约挂牌时前一成交价的选取原则。根据业务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规定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又如关于连续竞价阶段的撮合成交原则,原交易细则未写明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的撮合原则,根据其他规则相关内容及业务实际,将有关细化内容补充完整。

三是规范性修改。对规则表述进行规范调整,提升规则的准确性,减少规则适用中的歧义。比如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原规则在“信息管理”一章中,规定了“信息业”等主体,名称参考其他业务规则统一修改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并在总则部分适用对象中增加相应主体。又如关于开盘价的确定方式,原规则规定开盘第一笔成交价按《交易规则》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目前,撮合原则的具体规定已由《交易规则》调整到《交易办法》进行规定,相应对引致条款进行修改。此外,根据制度起草技术规范性要求,对个别表述、标点、条文顺序进行技术性修改。

通过上述修订完善,一方面实现了郑商所规则体系的优化整合,符合业务办法与品种细则进行衔接的框架设计,另一方面整体提升了《交易办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为相关业务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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