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划出二十条“红线”,其中特别强调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严格办学标准聘任外籍员工要合规

《意见》指出,非学历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实施与高等教育层次相符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应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力。

学校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场所条件和安全条件。承租场所办学的,应签订长期协议保证稳定办学。学校处置资产或变更办学地址的,须保证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全日制办学模式转为非全日制的,应履行备案手续;非全日制办学模式转为全日制的,应符合我市相关政策与规定。严格人员资质条件,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于教师从业资格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或领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聘任外籍员工和招收国际学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不得冠以“全国”“全球”等字样

《意见》指出,学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可以确定标准简称,简称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营利性学校简称可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标准简称可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学校要自觉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优化生源结构,支持学校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成为区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提升文明素养的市民学校。支持学校主动调整招生模式,由面向受教育者个体转变为服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

《意见》强调,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并符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

学校应向受教育者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以及学习证书取得办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受教育者入学前,学校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包括全部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退费和争议问题处置方式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意见》规定,教育服务费用由学校自主确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让办学权

《意见》规定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如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

合作办学应以整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同时履行学校内部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合作办学应以学校为主进行日常管理。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实质出租出让办学权。

学校对校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出租的校园场所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对其他单位承租校园场所实施教育培训的,学校应当进行有效管理。

此外,北京市教委在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还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完善年检制度和“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完善督导专员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推进转型发展等。

北京市教委明确指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同时,学校应主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终止办学,制定安置处理工作方案,自行组织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师生员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其平稳有序退出。对到期未延续办学许可且未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办学许可注销手续。因停止办学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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