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的内容。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协调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资源,提高展示利用水平。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利用措施,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的开放利用。

为此,二审稿特别新增了“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的内容。比如,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革命史迹保护利用,则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历史建筑,不仅仅承载着历史,更体现着一座城市的内涵。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复建历史建筑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受到何种处罚?二审稿提出,除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之外,还拟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重置价3倍至5倍罚款。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