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格式条款——

合同关键信息需“高亮”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状况,和网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却发现实际所付借款利率,远高于合同展示利率?看样板房、沙盘购买楼盘,却发现开发商已在购房合同中声称,样板房、沙盘、宣传册等资料仅供参考?面对这些被隐藏在复杂合同中的关键细节,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金融机构退还多收利息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案例:

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

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海一中院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格式条款与购房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天福公司对此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天福公司赔偿周某等业主相关损失的判决。

解读:

“霸王条款”难生存了

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扬看来,《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子女可代位继承遗产

2021年1月4日,上海虹口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侄甥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王荣纠结近了10年的继承烦恼终于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化解。

案例:

侄子照顾姑妈分较少遗产?

2011年2月16日,王阿婆去世,由于生前未婚、没有儿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的一个弟弟也先于其去世。但王阿婆的弟弟王伯育有王荣、王群、王丽、王坚(1999年死亡)四个子女,王阿婆晚年一直是侄子王荣在照顾。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王阿婆走后遗留的房产无人能继承,属于无主遗产,虽然侄子王荣一直在抚养老人,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仅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所谓适当的遗产,其实份额很少。”虹口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黄凯法官表示。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该新规,王荣等人可继承姑妈的遗产。2020年12月8日,王荣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姑妈名下的房屋。

2021年1月4日,王老先生与其他两位当事人如约来到法院第五调解室。在黄凯的主持下,调解员姚卫民组织调解。由于姑妈晚年由王荣一人照看,哥哥和妹妹体谅王荣这些年的辛苦付出,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最终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由王荣顺利继承姑妈王阿婆的房屋遗产。(当事人均系化名)

解读:

更加保障公民私有财产

黄凯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方式,范围相较于《继承法》有所扩大,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本案中,按《继承法》规定,王荣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为此,王荣只能分得适当的遗产,遗产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民法典》规定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利,增加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有的情况,体现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婚姻——

用《民法典》判首例“撤销婚姻关系案”

婚前身患重大疾病却并未告知对方,是否可以结婚,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上海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了首例撤销婚姻关系案。

案例:

隐瞒疾病,婚姻关系被撤销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

是对结婚自主权的尊重

据闵行法院办理上述案件的法官介绍,《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表示,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虽然有《卫生法》等规定类推,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并且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这类疾病也在不断减少。

“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规定‘禁止结婚’,就有一部分人因有重大疾病彻底丧失了结婚的权利。”董劼律师说,《民法典》出台后,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项的规定,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体现了对当事人结婚自主权的尊重。

但同时,《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董劼律师强调,撤销婚姻不等于离婚,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