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至16日十几天的时间里,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陆续接到数起公司职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而被申请的对象都指向了同一家公司——成都市某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星公司)。

“前前后后一共有14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他们的目的看起来也很寻常,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谁知,这些看似普通的劳动仲裁背后,却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一起举报

抖出虚假仲裁线索

2019年,成都市检察院收到一起举报,报案人称某星公司员工涉嫌申请虚假劳动仲裁,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而报案的正是某星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前期对案件线索的初查,成都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正式受理该案。

“我们有证据证明该14人涉嫌伪造证据、虚假仲裁。”某星公司破产管理人称,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于2018年2月裁定受理某星公司重整,并于2018年5月指定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后,破产管理人收到裁决某星公司支付宋某等14人高额工资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因某星公司拒绝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后者只能通过调减14人工资标准认定、公示职工债权。公示后,宋某等14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职工债权异议,并向双流区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该公司员工普遍月工资为3000元至5000元不等,而人事部门经理宋某在申请劳动仲裁中主张的年薪高达60万元,其他几位劳动仲裁申请人主张的劳动报酬也不低,再参照这家公司的经营规模,如此高的薪酬显然异常。”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端倪。

因该案涉及人员众多且钱款数额较大,成都市检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视,决定由市院统筹,抽调成都市检察院、天府新区检察院、崇州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资深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张合同

露出造假马脚

“李某强(某星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与某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落款处的字迹高度吻合,不排除李某强伪造合同的可能性。”办案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分析认为,其一,李某强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此时某星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作为代表参加,而非某星公司人事部门经理宋某,宋某的授权真实性存疑,且其本人也无权代表某星公司。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表达了高度一致的认同,就像提前商量好了一样,这一情况不太符合常理。其二,某星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李某强等数十人提供的工资欠款凭条形式、内容高度统一(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公章齐备),且工资欠款凭条明确载明“员工李某强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这一点明显对某星公司不利,也不符合常理。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其中一份工资欠款凭条出具时间为2018年3月之后,也就是在某星公司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之后,结合破产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任何印章的事实,进一步表明某星公司印章可能存在被人擅自、违法使用的情形。因本案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高度存疑,故依据该合同内容出具的欠款凭条内容真实性亦存疑。

“这个阮某与其余13人又有些不同,其他人涉嫌虚构工资,他则连某星公司员工的真实身份都存疑。”资料显示,检察官口中所说的阮某是某星公司法务部主管,曾于2015年3月与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跟他与某星公司劳动合同在签订日期、工作内容、工资标准上均一致,阮某亦以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身份,于2016年作为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原则上存在着隶属性和专一性,阮某在同一时间为某星、某房地产等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有悖常理。

根据此前某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某星公司未下设法务部”和另一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某星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法务部来对接法律问题”,可以推断某星公司并没有设立法务部专职主管一职,阮某提出其担任某星公司法务主管一职可能不实,阮某亦不能提供某星公司账户向其发放工资的记录,以及某星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因此,阮某提供的其与某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两份拖欠工资欠条可能涉嫌伪造。

一纸检察建议

维护仲裁权威与公正

在实地走访中,办案组询问了数位证人,调取了某星公司财务凭证、工资条、领款单、会议纪要,并查阅法院案件材料、劳动仲裁委卷宗,发现某星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后,涉案员工开始申请仲裁,仲裁庭审缺乏对抗性,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远高于实际工资。

通过深挖细查,办案检察官还原了事实真相——

2018年2月,双流区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某对某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此后,某星公司员工宋某等14人拿着劳动合同和某星公司出具的两份欠条等证据(后经查实劳动报酬和欠条皆为虚构),相继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他们支付共计1798.5万元的劳动报酬。2018年7月,劳动仲裁委先后对上述14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按照14人提供的虚构工资标准,支持了其仲裁请求,支持金额共计863.9万元。后在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期间,14人以仲裁裁决书向某星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者认为劳动报酬过高,故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本案中,表面看是某星公司员工与公司恶意串通,但实际上是某星公司员工在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利用职工工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制作虚假工资欠条或劳动合同,虚构或提高劳动报酬骗取劳动仲裁裁决,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与审判机关、劳动仲裁委就案件基本事实、调查核实情况、法律适用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研判法律风险,制定监督方案。针对此类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破产程序监管、法律监督规制等存在的漏洞,成都市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案件、依法予以处理的检察建议,并提出了加强对企业破产阶段的行业监管,劳动仲裁机构加强对虚假仲裁的审查力度,建立完善仲裁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等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虚假仲裁的打击力度。2020年12月24日,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检察建议,经重新审查,对14件劳动仲裁案件作出了撤销决定。

■检察官说法:

探索虚假仲裁裁决的监督新思路

在清算、破产程序中,法律对职工债权给予了充分保护,职工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当事人正是利用了法律的优先保护,在破产管理人尚未接手公司之前,伙同部分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手段,捏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骗取劳动仲裁裁决。以骗取到的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妨害了司法秩序。

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但从现有的监督机制来看,针对虚假仲裁,检察监督存在一定难度。一是虚假仲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根据现有诉讼制度,当事人仅能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保护自身权利。通常案外第三人无法介入仲裁,无法知晓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仲裁的自治性增加了虚假诉讼监督发现难度。同时,仲裁充分尊重仲裁双方意思自由,受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约束,本案中案涉公司员工、管理人员之间恶意串通申请劳动仲裁,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仲裁机构难辨真伪。三是检察机关缺乏直接监督仲裁裁决的手段。发现仲裁裁决涉嫌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情形,仅能以工作建议、座谈会商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四是目前检察机关对虚假仲裁的监督主要来源于非诉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对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仲裁裁决监督较为困难。

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虚假仲裁案中,一是充分研判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从破产程序入手,为虚假仲裁裁决监督提供了新的思路。二是强化线索发现能力。虚假仲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从仲裁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对虚假仲裁行为保持高度的敏感。本案中检察官凭借办案经验,发现工资畸高,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缺乏对抗性,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三是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本案检察机关敏锐捕捉到异于常理的现象后,有针对性地采取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查询网络资料、调取书证等多种调查核实措施,对案件反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明真相。四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成立市、县两级院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和资深检察业务专家亲自参与案件办理,及时向上级院汇报,让案件快速向前推进。五是强化外部协作配合。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等机制,积极与法院、仲裁委加强沟通交流,推进监督程序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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