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立法建立“生前预嘱”之事引发广泛关注。所谓“生前预嘱”,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立嘱,决定其在临终时是否做插管等创伤性抢救,寄望有尊严地离世。消息甫出,很多人点赞支持,但也有人误以为是“安乐死”,质疑担忧。
生与死,是人生无法回避的大事,但常人大多更乐谈生而忌讳于死。因此,对丧失抢救意义的临终者,救还是不救?怎样救?常成为争议话题。医院里,总见一些临终病人,明明已无生还希望,身上仍被动刀切口、插满管子,既令病人痛苦、生不如死,同时又耗费高昂代价,徒添亲属负担。
基于此,早有人建议废除类似涉嫌“过度医疗”的做法,还有民间人士发起成立“不插管协会”等。
诚如网友所言,个人无法决定生,但离开人世的选择,应该是有自由的。“生前预嘱”的做法正是顺应民意而问世,但因缺少法律保障,一旦实施也会遭遇诸多阻碍。如江苏省老年病医院曾试行此法,后来便因遇阻而搁置。
“生前预嘱”绝非“安乐死”,即便签订协议医院也不会轻易放弃抢救。它只是当生命即将走向终点,且无法逆转时的理性抉择。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活,要有质量;死,也要有尊严。与其让人临终时再挨刀受创,忍受百般的肉体折磨,莫如让本人提前选择临终救治方案。而关乎死亡之事,必须在法律层面做出完善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作者:阅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