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9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的《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对深圳市公共住房的收购工作进行规范。
据悉,2018年4月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下称“原《收购规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保护收购各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住房类型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才住房,并明确了各类型住房的地价测算规则。原《收购规程》只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其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我市公共住房收购的需要。为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新《收购规程》”)。
新《收购规程》在适用范围、收购价格、测算时点、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进一步明确。比如,新《收购规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调整为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同时明确了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此外,新《收购规程》明确了不同产权限制条件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政策适用。又比如,新《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构成”增加“地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共住房缴纳的地价标准,新《收购规程》在收购价格构成中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
记者注意到,新《收购规程》增加了第三方收购价格审核机构。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需由收购主体委托相应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为解决部分区未设置造价审核部门的问题,新《收购规程》增加了收购主体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 (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