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张某、被告刘某于2012年秋领取结婚证, 2015年9月共同按揭购买位于涟水县涟城街道某小区房屋一套,并用该房屋对按揭贷款提供抵押。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春协议离婚,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原告偿还。后原告一直按时偿还该住房贷款,截至2022年3月尚欠房贷本金18万元。原告张某欲将该房产登记手续办理至其个人名下,被告拒不协助到银行办理,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已对诉争房屋所有权及贷款归还作出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经登记的规定,原告要实现对该房屋所有权,就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须当时的产权人共有人即被告协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尽管房贷没有还清、抵押权没有涤除,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依法转让抵押财产,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诉争房屋已经登记至原告张某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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