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 21:50 每日经济新闻官方账号关注每经编辑:毕陆名建立工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吗?然而,公司没有建立工会可能会面临赔钱输官司的风险,比如下面这则案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入职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2018年5月2日至4日,张某某连续旷工3天。

2018年5月7日,公司向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公司发现,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未成立工会。2018年7月12日,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195元。2018年9月2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对此,张某某却不服,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未建立工会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虽然辩称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公司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关系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现张某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予以支持。公司对张某某主张的工作年限及计算赔偿金的工资基数无异议,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张某某经济赔偿金98604元。

不过,一审判决后,公司又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任意扩大法律适用对象,缺乏法律依据。成立工会组织是企业员工自愿的行为,并非企业法定义务。公司规模小,员工仅8人,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且公司在开会时已告知所有员工张某某被开除一事。针对公司的说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公司并未成立工会组织,但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现张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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