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资料图)
据陕西网白鹿视频,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对此,网友也热议纷纷。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不可能招错了,可能又不需要了”、“顶包的吧?”、“走后门的来了?”、“人家内定了”、“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江苏一员工入职第一天被解雇,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