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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目前国内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仍面临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特别是缺乏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公司,评级技术、评级结果的全球影响力和认可度都偏弱。”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近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打造高质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促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下银行信贷全面发展。
此外,朱建弟还建议,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完善;统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失核定机构选定标准。
谈及打造高质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朱建弟表示,建议从三方面推进,首先,推动建立国有控股、多方合力的新型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提升更高水平开放进程中信用评级国际话语权。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服务机构、科技公司、高等院校等多方合作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充分发挥各主体作用,构建行业规范化发展和评级技术提升,服务于多行业、多主体、被市场广泛接受认可的企业信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推进信用评级行业的标准化建设,以更客观有效的方式为全球市场提供更有声誉和公信力的信用产品及服务。
其次,关注银行信贷重点方向,推动研发信用评级专项指标和方案。包括创新中小科创企业信贷信用评级;结合金融投资的需求,制定出服务于评定绿色金融产品收益和风险的绿色评级标准。
最后,加强信用评级联合监管,提升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质量。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加强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凝聚监管合力。在常规业务监管方面,重视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制度与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并探索信用评级业务新模式,以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等。
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完善。朱建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尽快授权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点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启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建议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其法律效力;明确涉外企业适用特别程序的问题。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各地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投资者损失及选择损失核定机构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个案之间差别巨大。为了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损失核定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指导,出台指导案例或者会议纪要,引导各地法院就该等问题形成共识。
在具体的裁判思路上,朱建弟建议,首先考虑由法院统一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等具有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核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依法核定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可以委托投服中心或者投保基金进行损失核定,依法核定扣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在此基础上,给予被告单独委托上海高金等机构的权利,对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比例进行核定,如相关核定报告证明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则考虑予以扣除。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