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5月16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市残联原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张飞宇受贿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张飞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飞宇利用担任宁波市江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办主任,副区长,区委常委、慈城镇党委书记,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厂房征地拆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5.9516万元,其中71万元系未遂。 案发后,张飞宇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有立功表现。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飞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飞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