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家金监总局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开展。

业内认为,此举有利于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来开展经营,丰富产品供给,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资料图)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从政策设计上明确了领取时间和领取期限,也就是最早可以领取的时间是年龄要达到60周岁,并且领取期至少是10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政策设计上,强调要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并且要求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50.8亿元,投保件数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人保寿险、新华人寿等6家人身险公司。今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通知》显示,符合四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将均可申请开展专业商业养老保险。

相应产品预期也将扩容。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创新产品类型、丰富保险责任、提高账户投资价值,使得专属养老保险的竞争力大幅提升,也成为保险公司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领域。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和销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二是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五是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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