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被告人席某某(男方)有期徒刑三年原判,驳回索要彩礼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先后对“订婚强奸案”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男方)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3月28日,针对财产纠纷,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被认定为彩礼,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遭到拒绝,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男方)、郑某某(男方母亲)索要彩礼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三年有期徒刑原判,驳回索要彩礼诉求!责任编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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