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长江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根据国家有关扩延长江河口禁渔范围的新举措,将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纳入长江流域禁捕范围。

2021年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将迈出更大一步。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草案三审稿提出,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草案三审稿对违法捕捞以及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的,作出处罚规定,并对收购、加工、销售违法所得渔获物的,也明确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为保护长江物种资源,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此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草案三审稿还提出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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