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将于2月22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账号交易买卖、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诸多特点,《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发布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另外,《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
在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上,《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则智库(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智国表示,“对账号交易的规范是此次《规定》中的重点之一,以前注册账号时,在审核不严谨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冒用或是多次交易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当这一账号发布不良信息时,处置和追责就相对困难,还会出现一人使用多个账号进行非法牟利的情况,相信《规定》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据了解,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网民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制定了相关措施。
《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方面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另一方面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同时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并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
“《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互联网行业中的乱象,将起到积极的规范效应。”陈智国补充道,从整体来看,《规定》首先对信息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用户都进行了准入规定,形成两级准入管控。其次,对信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的行为提出了规范,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进行了规范和分级管理。此外,还明确了信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的主体责任,以便出现违规情况时能够有效的进行追溯和处罚,同时也对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要求也提出了规范,比如当平台用户出现违规行为时,应当给予列入黑名单、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从而形成国家网信部门到平台方再到用户的三级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