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近日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内期货市场持仓管理迎来统一规范。

《规定》共7章31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明确了持仓管理包括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内容;明确适用对象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等相关市场参与者;同时明确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分别履行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责任,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的责任义务。

证监会表示,本次通过专门的制度文件对持仓管理进行规范,不仅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要求,也有利于系统性梳理持仓管理框架体系和各项制度工具,厘清各项制度工具间的逻辑关系,便于统筹安排,提升监管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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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规定》明确,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并定期评估。同时提出持仓限额的制定应当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如套期保值等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还需要为品种限仓、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情形预留空间。此外,《规定》还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序原则建立、调整和了结持仓,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

套期保值方面,《规定》提出,期货交易所应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额度审批,并且应当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同时明确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等原则;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者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滥用套保额度。

大户持仓报告方面,《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内容、程序等,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标准;报告内容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同时明确了报送义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按要求配合补充报告内容。?

持仓合并方面,《规定》明确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还要求期货交易所根据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对应的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等。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现有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已经是按照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制度等来规范的,只不过持仓限额、套期保值持仓限额豁免等相关规定是分布在国内各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和交割制度里面,每个交易所对这方面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本次由证监会统一制定《规定》,相当于把这些规定系统化和标准化,有利于国内期货市场适用统一的标准,更方便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总的来看,《规定》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重要举措,是对现有交易所持仓限额等制度的一次系统化梳理。其中对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和法律责任做的明确规定,也为各大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等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程小勇说。

另有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规定》与期货交易所现行的制度规则相比,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等有了更明确的定义和监管上的要求,也更为全面。比如《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套期保值的定义范围,和第十三条对交易者申请套保持仓额度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详细界定,这些在目前期货交易所层级的自律规则中都未提到。“但这些规定并非新要求,而是把之前的经验做法提炼总结到《规定》中,让相关要求更加清晰,此前实际做法与本次《规定》内容也并没有差异。”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期货持仓管理是对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要求的落实,其目的是在保证期货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避免因持仓失衡而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进而确保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其中提到的持仓限制、大户持仓报告以及套期保值持仓申报等制度将更高效地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操纵、关联交易以及恶性逼仓的出现,确保期货市场更好发挥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功能。通过具有公允价值的市场定价,也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真实客观的生产、销售以及贸易定价,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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