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商品交易所、芝商所主办的2023中国(郑州)国际期货论坛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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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日下午举行的期货法治建设论坛上,受邀嘉宾就期货市场法律适用规则完善的相关问题,针对四个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
一是场外衍生品的配套规则如何完善;二是中央对手方法律责任的重新审视和规则重构;三是建立大宗商品货权确认规则的重要意义;四是建立统一的大宗商品登记机制的重要意义。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场外衍生品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我国关于场外衍生品的配套规则还并不完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深专家李明良对场外衍生品市场作出了较为精准和客观的基本判断,对场外衍生品裁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非常有益的建议。
“期货和衍生品法把衍生品纳入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一个巨大的‘荣幸’,重要的是期货市场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业务时,给予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赋予了它一个法律地位。”李明良说。
针对场外衍生品的配套制度而言,李明良认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本质上就是一个合同市场,面对的法律关系更多是一对一的协议交易。为什么有场内场外的区分,因为场内是集中交易,场外是协议交易,协议交易在法律方面先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些基本规则。“一定要把我们的规则用法律语言向法律界进行解释,用法律的语言来理解,这样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合法、合规地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背景下,一是要充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认知场外衍生品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场外衍生品作出相应的安排是很具有法律特色的,也是我国金融立法方面的一个创新和特色。所以,要充分认识衍生品本身的功能,认识它和传统的其他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不同。
二是在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管理念和原则。
三是要尊重衍生品的特质、特性,衍生品和传统期货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个性化,这种个性化有利于企业,有利于机构按照个体定制合同,能够满足企业防控风险的需要,尤其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功能的体现。
四是要从功能和监管出发。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工具体系、金融管理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是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如果说整个金融体系就是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恰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在这个环节需要从功能和监管出发,或者从行为出发管理风险。
五是要把统筹监管和专业监管结合起来。
六是要借鉴国际经验。
当前,中央对手方制度已经成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核心结算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立法过程中对该制度也进行了多次讨论和研究。
业内人士认为,中央对手方边界的确立和法律责任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央对手方除了关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也有重要意义。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育斌表示,面对未来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虽然中央对手方明确写入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得到了法律的支撑和支持,但随着法律的完善,未来中央对手方制度需要更加明确。
相较金融期货而言,商品期货的一大特点是实物交割制度,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是一大难题。近年来,期现货市场出现了一些一物多质、一物多卖等现象,对期货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因此,建立大宗商品货权确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凌蔚认为,大宗商品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是围绕仓单出现的问题。因此,建立大宗商品的货权确认规则对于降低和控制基于大宗商品的金融交易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登记制度是保障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交易安全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也建立了一些登记机制,但也存在登记机关地位不明确、登记信息难以核验、登记分散等问题。相关嘉宾认为建立统一的大宗商品登记机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