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段“安徽阜阳临泉县11岁男孩独自跪地守候患癌母亲”的视频,令人泪目。11月28日,孩子的母亲因病去世。目前,当地教育部门已做好保学工作,相关部门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男孩由其舅舅照顾。但孩子的父亲依然不愿露面,公安机关已介入寻找男孩父亲的工作(12月1日澎湃新闻)。

连日来,这位11岁男孩的状况感动着无数人:母子的深情让人感动,社会的关爱让人暖心,或许很多人已经不屑于再提起那位“失联爸爸”,但随着母亲的离世,解决孩子的抚养和监护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从法律上说,孩子的父亲是必须出现的。

“失联爸爸”不现身,变更监护人程序就很难启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且这种监护是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未经必要的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明确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应当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为前提。另外,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只有出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方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可见,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开始前,临时监护措施的设置甚至都存在障碍。

爸爸不现身,一些基础性的事实也难以认定。目前的新闻来源,很多出自对孩子舅舅袁先生的采访,叙述虽然感人,但缺乏其他佐证(如据报道,袁先生并未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相关材料)。正如当地妇联工作人员所说:“男孩父亲不露面,暂不能证实其存在遗弃的行为,因此无法强制追究其责任。”司法机关的证明标准更严格,这位“失联爸爸”是否涉嫌遗弃犯罪?其监护能力究竟如何?一系列疑问的解答同样需要他的出现。

法律要求“失联爸爸”现身。既然电话是通的,相信有关部门很快就能找到他。然而,从他怀疑孩子非亲生、挂孩子电话、拒绝回家这些报道来看,他的现身又着实让人揪心:对于这个男孩子,如果说之前爸爸的缺位只是一种遗憾,爸爸出现之后会不会给他带来更严重的二次伤害?更何况,出现这样的纠纷,本身对孩子就是一种心灵的磨难。因此,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妈妈不在了,重新确定抚养关系的时候,一定要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最优的成长环境。这就要求有关执法部门耐心做好引导工作,力促当事人之间通过良好的交流顺利达成协议。既然“男孩的愿望是父亲回来”,我们何不给这位“失联爸爸”足够的表达和改正空间?给亲属必要的谅解空间?即使协议不成,也要尽量避免因纠纷给孩子心灵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应通过适当程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隐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审慎公布工作细节。例如,已介入寻找男孩父亲的公安机关对媒体称“具体进展不便透露”,这一做法值得点赞!

值得强调的还有,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闻报道功不可没。期待在后续报道中,媒体能够继续保持必要的审慎客观,避免猎奇和细节化倾向,为孩子本就坎坷的成长之路带去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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