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人倒地扶不扶?近年来已成为引发广泛讨论的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近日,这个话题因为一件事儿再度走热,不过剧情颇具新意。

12月20日,九江的黄女士在驾车途中偶遇老人倒地不起,将老人搀扶起来后,却被家属告其肇事逃逸。交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时还原了真相,责令家属道歉(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毫无疑问,监控录像有助于让更多好心人免受不白之冤,可以鼓励好人更勇敢地去做好事。但对科技的作用也不可过分高估:如果我们在面对“扶不扶”难题时还要顾及现场有没有监控设施以佐证,不但会增加“好人好事”的成本,还可能增大因顾虑无监控而放弃的几率;再者,道德作为一种内发的动力,如果每一次道德冲动都要经历这样那样利害衡量的“筛查”,这对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准也构成一种负累。就像黄女士说的:她因此事曾委屈得大哭,以后不会改变助人初心,但会注意保护自己。由此看来,呵护好人好事,倡导道德行为,还需要我们的法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破解“扶不扶”难题,需要执法司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中的公平责任。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损失应由双方依法分担。这就是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也叫公平分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侵害行为、侵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以上三要件都具备的基础上,才能去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为尽快息事宁人,有的地方可能在还没有搞清基本事实的时候就去力促双方和解,须知,开展和解或调解工作若不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现象,表面上案结事了,实则掩盖了问题和矛盾,在“扶不扶”案件的处理中还可能模糊了善恶是非,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严重伤害。

依据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查明究竟“是扶是撞”该怎么办?这在实践中是可能出现的。面对这种情况,还需要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领域中,“疑罪从无”是刑法基本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该说,做好事反受刑责的可能性较小。而在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也往往比刑事诉讼要低,学界称为高度盖然性标准或者优势证据规则。实践中,要求法官对比当事人双方所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决定采信哪方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换句话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存在错位的可能性。确立这一原则虽是基于民事诉讼自身特征,但在“扶不扶”等涉及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案件中,如果简单适用,隐患同样严重。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中对类似案件保持足够慎重,必要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排除合理怀疑,力避“扶人者反担责”的情况出现。

执法司法工作不仅是案件办理,更关乎社会风尚。相传我国夏代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智慧,古人的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切不可因为案件性质和大小的不同而放松了必要的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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